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79号)文件要求,结合相关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项目部技术部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 采购合同应当使用市工商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联合监制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砂浆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并就散装预拌砂浆及其供应保障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2.施组、二次结构及装修施工方案中要明确使用散装干拌砂浆,不能出现袋装砂浆及水泥等。
3.材料部门要求厂家提供所供砂浆型号的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内容不能缺项,型式检验项目按照《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 T 696-2009)中技术要求,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4. 砂浆进行需提供出场合格证,有条件的应当提供出场检验报告。 5. 每次砂浆进场均需做进场复试,代表数量需与进货台账及合格证数量一致。复试项目依据《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 T 696-2009)中进场复试项目。
6.进场砂浆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其质量合格,确保市住建委抽样检验预拌砂浆质量合格。
序 1 2 3 4 5 6 7 8 文 件 名 称 文 件 编 号 备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第一次散装预拌砂浆应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京建发〔2014〕79号 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京建法〔2011〕19号 通知 北京市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工作导则(试行)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建筑用砌筑和抹灰干混砂浆 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京建发〔2013〕536号 GB50203-2011 JGJ/T223-2010 JGJ/T104-2011 JG/T 291-2011 DB11/ T 69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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