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仓储作业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凡本公司有关产品的管理事项,均应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产品,是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成品及其原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在产品以及机电备件、配件、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产品管理,包括物资入库、出库、试用、储存与防护、产品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产品运输等。
第二章 入库
第四条 原材料入库。外购原材料到货后,库房管理员应按实际情况填貨“入库单”,并仔细核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核对无误后入库。
第五条 产成品入库。经品质部验收合格并填写“检验移交单”后入库。
第六条 入库时先标志。
(1)待验品,按规定及时通知质检部门验收,经认定合格的原材料放入指定的合格品区域。判定不合格则做“不合格品”标志,隔离堆放。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型号、颜色、质量及单据等不符合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必要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 对临时寄存在库房的货品,必要时划出区城,隔离存放,做好“待处理品”标志。
第 返修产品需报生产部与供应部,由生产开具“返修产品领料单”进行返修退货中属报废产品的,由品质部验收签字后入废品库,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报耗。
第九条 对于不合格品、生产过程中合理消耗产生的废品,经品质部和生产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入废品库。废品库需明确划分
第十条 人库物资的堆放必须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十一条 库物资应及时人库。
第三章 出库
第十二条 仓储部应在下列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发送样品。
(3)本公司内部及外部有关单位检测。
(4)本公司员工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览陈列。
(6)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十三条 各项出货应由领货人出示经其部门主管亲笔签准的“产品(供应品)领货单”,向仓储人员领货。
第十四条 任何出货,仓储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利存货的控制。
第十五条 各部门人员向仓储部领货时,应在仓库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储人员必须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十六条 领货人在产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储人员详细检查产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十七条 产品领出后,严禁领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产品移转给其他人。
第十 库存产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试用
第十九条 为保持产品的流通,各项产品均应于试用规定期限内归还。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超过此期限,则应事先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储部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管应随时审查在外试用的产品有无未经核准而超越期限,若经仓储部发现各部门的试用产品有超越期限者,则该部门主管应立即追回试用产品并缴还仓储部。
第二十一条 “试用签收单”应在出货的当日交仓储人员保管。
第二十二条 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事项均应翔实填写,领用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商品试用签收单。
第五章 保管
第二十三条 物资定期盘点数量,确认库存的余缺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并由财务部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仓库应编制平面位置图,将物资合理布局,合理存放,禁止混放、倒塌和包装破损,妥善保管,杜绝积压,反对浪费,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仓库做到通风、干燥、清洁、安全,防尘和避光,防止产品损坏变质。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还应做到密封、并远离火源、热源。
第二十六条 有色金属制品上货架,保持通风;非金属及电器材料,应分品种、规格、型号存放,摆设合理。
第二十七条 做好物资的标志管理,包括产品标志及监视和测量状态标志,严防误用。
第二十 对有储存期限要求的物资,应按时检查库存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苗头。对超期物资做待处理标志并及时开具送验单交品质部重新验证,验证符合要求的标志“合格品”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标志“不合格品”移交废品库。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于长期库存(超过质保期限,经质检部验证不合格的库存物资)在电脑账及手工账中做好标志并及时及通知财务部。
第三十条 非工艺损耗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材料多余,仓库必须及时配合车间做好退料工作,退料需清余料原因,核对材料的应余数,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及入账。
第三十一条 对于残余的原材料或不满包装的原材料,根据实际包装情况做封口或封箱处理。
第六章 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
第三十二条 产品的进货如系新购,则采购部门应负责在抵库前三日内将订购单、提单、验收单等交仓储部,由仓储部凭以验收入账。仓储部应于进货当日,根据实际进货的规格、数量填制入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其他三联应立即转送财务部入账。
第三十三条 任何库存产品的出货,一律限由领货人出示已经部门主管签字的领料单。领料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单位会计员存査,第二联由仓储部门存查。
第三十四条 库存产品经出货后,仓储人员应立即于当日凭领料单上的记载登入产品登记簿”中,作为该产品动向的追踪。
第三十五条 领货人应于出货的当日开立交货。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会计员在开立时,应核对“交货通知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规格等内容,并记载于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三十七条 领出的产品如系试用或更换等而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产品交至仓储部,由仓储人员负责验收后,将原领货人的领料单加注产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产品若发现有毁损或物件短缺,则仓储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
行填制“产品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储人员留存。
第三十 营销部门应客户要求必须沽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事先请示核准后,才能办理沽回旧货手续。旧货沽回时,应立即填制入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货沽回”等字样,呈请签准后,向仓储部办理产品进仓。仓储人员应依入库单上所记内容办理签收入账。
第三十九条 营销部门在销售产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立即填制入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呈请签准后,向仓储部办理货物进仓。仓储人员应立即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物件短少,应立即在入库单上予以签收,并登入登记簿;如产品经仓储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物件短少,应立即依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产品毁损赔偿明细单,交由原持产品人签认。
第四十条 产品经出货后,如系耗用品,则领货人应填具“耗用领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储部凭以销账。
第四十一条 营销在填制销货报告时,不得有漏填型号的事情发生。凡未经出货,营销不得擅自虚开。如因实
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呈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后,方能先行开立。而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储部保管,未附送书面报告者,一律不予核计实绩。
第四十二条 仓储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账,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四十三条 库存产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有所毁损时,仓储人员应填具产品送修单”述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产品送有关部门修护。
第四十四条 仓储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产品,并应于每周末及每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产品存货月报表”报送仓储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对。仓储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上月全公司产品存货月报表。
第七章 产品运输
第四十五条 本章 所称“产品运输”,是指已经抵达本公司仓储部的一切产品销售前后的运送,凡新购产品,其抵库前的一切运输问题概由采购部门负责与供货厂商办。
第四十六条 有关仓储部与各部门间的产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产品包装托寄、索赔等,概由仓储部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库存产品的运输,除由公司备置车辆运送外,视实际业务需要,由仓储部会同有关部门请托运处托运。
第四十 产品运输前,仓储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托运等工作,以确保运输产品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产品交运时,仓储人员应将交运数详细记在“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交运往单位,凭以签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仓储规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位规划。物料管理室应依成品进出库情况、包装方式等规划所需库位及面积,以使库位空间有效利用。
第二条 库位配置。库位配置原则应依下列规定执行。 (1)配合仓库内设备(如油压车、手推车、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电源等)及所使用的储运工具规划运输通道。
(2)依销售类别、产品类别分区存放,同类产品中计划产品与定制产品应分区存放以利管理。
(3)收发频繁的成品应配置于进出便捷的库位。 (4)将各项成品依品名、规格、批号划定库位,在库位配置图上标明,并随时显示库存动态。
第三条 成品堆放。物料管理室应会同质量管理室的质量管理人员,依成品包装形态及质量要求设定堆放方式及堆积层数,以避免成品受挤压而影响质量。
第四条 库位标示。
(1)库位编号依下列原则办理并于适当位置作明显标示。 の层次类别依A、B、C顺序逐层编订,没有时填“0”。
②库位流水编号。
③通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④仓库类别依A、B、C顺序编订。
(2)计划产品应于每一库位设置标志牌,标志其品名规格及单位包装量。
(3)物料管理室依库位配置情况绘制“库位标志图”悬挂于仓库明显处。
第五条 库位管理
(1)收发料经办人员应掌握各库位上各种规格产品的进出动态,并依先进先出原则管理好产品及发货。
(2)原则上应配置两个以上小库位轮流交替使用,以满足先进先出的要求。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第三条 职责与分工。
(1)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2)物资管理科负责日常工作中的执行。
第四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有仓库人员陪同,不得独自进入仓库。出仓时,应主动请仓管人员检查。
第五条 任何人员都不得携带火种、背包、手提袋等物进入仓库。
第六条 仓库内及仓库办公地点不准会客,仓管人员不准带亲友到仓库内参观。
第七条 仓库内不准点火,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 仓库不准代私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应未经领导同意的其他单位或部门的物品存仓。
第九条 除验收时需要,任何人员不准试用仓库商品物资。
第十条 每月应定期检查仓库防火设施的使用实效,并接受保安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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