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管理使用好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根据苏州、苏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市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70号)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是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资助,引进和培育各类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以市财政拨款为主,接受社会捐赠,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育、服务、宣传、考核激励及研究等。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各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和服务;
(二)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
(三)人才环境的宣传推介;
(四)各类人才表彰奖励和人才工作的考核激励;
(五)人才研究和课题调研;
(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项目资助.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体现、市关于人才工作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择优资助。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坚持质量优先,好中选优,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考核。
(二)突出重点。各类人才性资助优先保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优先资助,实施目标管理的项目优先安排资助。
(三)公正透明。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项目,一般应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对人才的专项资助,一般需面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管理。严格资助资金的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监督管理等操作程序,健全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权责统一,共同做好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市人才办履行职责:
1。建立健全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宏观管理;
2.做好人才开发资金的立项工作。受理项目申请,根据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实施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确定立项项目;
3。健全完善人才开发资金立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履行职责:
1。负责审查人才开发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3。组织对人才开发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财政监督;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资金使用单位履行职责:
1.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人才开发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执行已经批复的人才开发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
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人才开发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
5.对人才开发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人才开发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人才开发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按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人才开发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 市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论证、遴选,提出资助项目立项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才办也可以筛选部分资助项目,通过社会招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申请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申报单位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表》,如实提供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附绩效预期分析报告,报市人才办.
(二)市人才办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资助项目组织论证审核,并对优选项目提出人才开发资金安排计划,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下达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立项通知。
(三)资助项目立项后,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责任书下达经费支出指标,并核拨资助资金。
第十条 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年度预算一经确定,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对个别特殊或紧急项目追加申请,经人才办主任会议研究审核,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追加手续。人才开发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资助项目的实际需求确需调整的,经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调整经费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捐赠,对社会各界的捐赠,采取以下办法管理使用:
(一)以市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
(二)捐赠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或按捐赠人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捐赠人可参与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才开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划清正常公用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界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人才开发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当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滚动安排使用。资助项目完成后经费有节余,或安排的资助项目当年未使用的,年底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每年年底应向市人才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及人才开发资金收支情况表。
第十五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初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人才开发资金收支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并提出当年度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建立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检查机制。市人才办根据需要,适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书规定的,市人才办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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