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二、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须知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单位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在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划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建设项目有有效批文,向县建设局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凡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4 、必须备齐的身份证明材料
(1) )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 )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
明;
(3) )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提供批准的批文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
登记证明;
(4) )属国家机关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5) )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7)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
三、办理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1、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附位置图二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 )该项目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建设技术条件、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
究报告);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文件;
(4) )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
目的审查意见。
(5) )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规划股受理 →派员勘查 →审查→审核
→批准→发证
(二)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1、提交材料
(1) )申请书(合建者应共同申请并加盖印章,报告应详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
技术条件和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村镇建设项目应加具所在镇规划建设部门审查意见;);
(2) )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
目的审查意见。
(3) )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4) ) 属出让、转让、租赁的应提供出让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核原件)。
(5) )建设用地规划图
(6) )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 )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 →规划股初审→手续齐全的派员实地勘查
→委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业务股受理 →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三)申请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
1、提交材料
(1) )申请书(附毗邻四至关系示意图一份);
(2) )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3) )国土批文(或国土使用权证)及红线图复印件( 核原件)。
(4) )凡涉及环保、消防、国土、经贸、安监等相关部门须提交相关部门对建设项
目的审查意见。
(5) )计划部门当年的基建投资立项文件;
(6) )建设用地规划图
(7) )身份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1) )向规划股提交建设项目相关材料 →规划股初审 →派员勘查→手续齐全的委
托县规划设计研究室编制建设用地规划图
(2)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业务股受理 →审查→审核→批准→发证
(四)申请改变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 提交材料
(1) )申请书;
(2) )原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
(3) )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及附件;国土批文及红线图或国土使用权证复印件
(核原件)。
2、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业务股受理 →审查→审核→批准→
发证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提交材料
(1) )土地出让部门对拟出让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提供用地规划设
计条件的函;
(2) )标注有坐标有地块附图。 2、办理程序:
提交公函及相关材料 →审查→根据县城用地规划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四、办结时限
报送材料齐全的,由规划人员实地勘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5个工作日完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的报批、核发;7个工作日完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报批、核发
(不包括用地规划测量、用地规划图的编制、相关部门审查、县用地规划会审小组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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