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天目山文化新城项目
版次:A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审 批: 审 核: 编 制: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姜堰天目山文化新城项目部
二○一二年 八月 二十二 日
目录
1. 目的 ............................................................................................................................................. 3 2. 适用范围 ..................................................................................................................................... 3 3. 编制依据 ..................................................................................................................................... 3 4. 管理规定 ..................................................................................................................................... 3
姜堰天目山文化新城项目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维护我项目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姜堰天目山文化新城一工区、二工区及项目部。
3. 编制依据
依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BG3869-83)、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管理规定
4.1、女职工的权益
4.1.1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不得拒绝安排女职工。
4.1.1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1.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 4.1.3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
4.1.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意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4.1.5 孕期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着劳动时间。
4.1.6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假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工区、项目部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1.7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工区、项目部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工区、项目部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1.8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工区、项目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1.9 在适当的地方设置女厕所,解决女职工的实际问题。
4.1.10 建造职工浴室,按规定时间对女职工开放或至少每周对女职工开放一次,以解决女职工洗澡难的问题。 4.2 权益的申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工区、项目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4.2.1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2.2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
4.3 违反权益的处理
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工区、项目部责任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项目部安委会小组将根据情节轻重,报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工区、项目部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附件: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申诉表 附件:
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申诉表
项目名称: 年 月 日 姓 名 工 种 出生日期 申诉事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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