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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独旅网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加强人民法庭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

际情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办公地址

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

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 7、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 (2)辖区内有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 (3)有审判法庭和必需的附属设施;

(4)有基本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有基本的住宿用房和配套的生活文化设施。 8、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以下案件: (1)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3)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庭不得超越管辖区域受理案件。

9、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1)办理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事项; (2)协助本院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3)处理非诉讼和来信来访事务;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

理,维护辖区稳定。

11、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12、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人民法庭不参加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催粮收款、行风评议等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 13、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不得在其出生地任职。 人民法庭庭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内轮岗一次。

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维护。发现调解协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4、新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干部,在经过一段时间熟悉审判程序后,应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

基层工作锻炼,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基层人民法院拟提升为审判员、审判业务庭副庭长、庭长和党组成员或拟选任为独任审判员和审判15、人民法庭应坚持工作日每天有人值班,人民法庭干警应坚持在法庭所在地工作和生活。

人选应当从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拔。

16、人民法庭要建立简便高效的立案机制。采取就地立案、窗口立案、远程立案、电话立案、预约

等方便群众起诉方式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和人民法庭应妥善协调好涉及诉讼费预收、印鉴管理、诉讼材料接收、送达

宜,以方便群众诉讼。

17、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特点,照顾农时,建立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

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人民法庭审判案件,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农忙季节,可以开设夜间法庭审

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审案;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

即收,即来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

19、人民法庭应当向辖区群众公开便民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

讼网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和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自愿的,人

庭可以聘请其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庭代收诉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寻找并传唤当事

行调解和现场勘验等事项。

20、人民法庭应建立简便可行的执行机制。人民法庭自行审结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两个月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1)执行立案后两个月未执结的;

(2)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可能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 (3)人民法庭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统一调配力量予以执行的; (4)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的; (5)当事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经立案机构立案后,人民法庭可以执行。

(6)当事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

21、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

和解协议,提高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矛盾激化。

22、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

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

23、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获得证据而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准

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

人签名。

2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

。向当事人提示因请求不当、丧失时效、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

评估鉴定、执行不能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

25、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对涉诉当事人多做法制宣

育和疏导工作,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判调结合。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涉诉上访,促进农村社会

和发展。

26、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理性化,体现

的人文关怀。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树立

司法、文明司法”的新形象。

27、基层人民法院对尚无办公、审判、生活用房或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工作生活需要而需要新建、改

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尽快研究出建设方案或改建扩建规划,报批准后,尽早实施。在二至三年时间内

人民法庭的新建、改建、扩建任务。

28、新建、改建人民法庭的经费,应积极争取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自筹资

大对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人民法庭涉及征用、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安置事项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解决。

29、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要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根据辖区人口、诉讼需要、法庭人数、资

况等予以确定。新建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办公生活用房等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30、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要庄重、威严,实用、美观,并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 人民法庭的立案、接待场所,要有方便群众咨询、起诉、交费、查询、书写等设施。

31、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应列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预算。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

筹资金,加大人民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装备。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二辆摩托车

条件的应购置汽车。审判所必需的速录机、微机、打印机等也应当配置。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和人

庭的信息网络,实现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

32、人民法庭应有专用厨房并配齐厨房设施,聘请专门炊事员,以保障人民法庭干警就餐。人民法

其他生活、文化设施(如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应予以购置配齐,为法庭干警营造一个舒畅的

、生活环境。

33、基层人民法院应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案件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差旅费、燃油费、交通工具维

等费用,其经费保障应适当高于机关经费保障。

坚决废除人民法庭办案经费由其从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中自行解决或从收取的诉讼费中提成解决的做

34、落实人民法庭待遇从优原则。人民法庭干警下乡津贴每月不得少于60元,并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民法庭干警福利待遇和奖金,应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人员的标准。

费和伙食费予以适当补助。

35、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

理、值班、执勤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6、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考评,应根据辖区特点、审判案件数量和质量、审判效率、司法为民措施落

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

3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制定先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标准和考评方法,鼓励人民法庭争创

业绩,适时对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行考评,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人民法庭的建设向高标准

层次方向发展。

38、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重视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时间、条

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并形成制度。中级法院要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

供便利,争取用三年时间,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9、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与人民法庭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采取专题

、疑案研讨、法律释疑、业务讲座等方式,保持与人民法庭的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人民法庭的法律

和业务素质。

40、本意见从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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