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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模拟题3上海财经大学

来源:独旅网
模拟试卷

模拟试卷三

一.选择题(从每个试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在加入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提出的保留主要包括()

A.合同形式问题 B.关于风险转移的问题 C.关于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公约适用的问题 D.关于公约的非强制性问题 2.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都() A.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 B.承认一定程度的默示选择 C.有限度的承认默示选择 D.承认默示选择 3.可以申请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有()

A.世界上任何国家 B.仅限于欧共体国家 C.仅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D.仅限于《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4.物之所在地法一般不适用于()

A.物权的保护方法 B.运送种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D.法人终止或解散时的有关物权

5.“动产随人”、“动产附骨”等法谚是指,动产物权应适用()

A.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本国法 B.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住所地法 C.物之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6.关于代理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法院均主要是首先适用() A.本人营业地法 B.代理行为地法 C.意思自治原则 D.最密切联系原则

7.提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概念的是()

A.萨维尼 B.孟西尼 C.布鲁歇 D.斯托雷

8.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如果该国没有调整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的,则直接适用()

A.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D.法院地法 9.“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中的“住所地”是该冲突规范的()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10.我国对来中国投资的外国法人的认可采用() A.特别认可程序 B.概括认可程序 C.一般认可程序 D.混合认可程序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的学者( )提出。

2.在1971年《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里斯归纳并提出了( )原则。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住所是其()。

4.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渐渐开始采用()豁免论。

5.如果立法者认为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特别需要以自己的实体法处理,就常会采用()冲突规范。

6.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应当适用( )法律。

7.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最普遍适用的法律是()。

8.我国法院不予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款的规定。 9.人类历史上有史以来第一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典是( )。

10.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是( )国家。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海商法》及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法院地法。() 2.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争议都不是涉外争议。() 3.承认外国离婚调解书的效力当然包括承认其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 4.当事人不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可向财产所在地有权法院申请撤销。() 5.关于票据主债务人义务的准据法,一般认为应适用付款地法。()

6.关于破产的域外效力,被称为是“现实型立法”的主张是属地破产主义。() 7.在不承认反致的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先决问题。()

8.利用互联网对外国人实施诽谤行为的情况下,能够上网的地方都可以被视为是侵权行为地。()

9.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都遵照执行。()

10.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 四.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

1. 国际商事调解 2.识别 3.胡伯三原则 4.系属公式 五.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3.简述确定法人住所的不同主张。 4.简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六.论述题(10分)

试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

七.案例分析(20分)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鉴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惠娟、陈子宏;原审被告:陈鸿泉、陈彩娟。

钟惠娟与陈金华于1983年4月1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登记结婚,生有一子陈子宏;陈鉴泉、陈鸿泉、陈彩娟是陈金华与其前妻翁玉好的婚生子女。1999年2月8日,陈金华在中山市立下遗嘱,将其自置产业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送给长子陈鉴泉。1999年4月4日,陈金华在中山市死亡。1999年6月20日,陈鉴泉以港币119万元将该物业售予浩新发展有限公司。前列当事人因继承前述遗产发生纠纷,而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陈金华自书遗嘱将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赠予陈鉴泉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不动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的规定,陈金华遗嘱处理的是位于香港的不动产,根据香港地区的法律,自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签名方生效,陈金华所立遗嘱不具备两个见证人签名,因而是无效的。既然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遗产处理先从119万港元中拨出5万元以及自陈金华去世之日起至遗产分配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归钟惠娟。余下遗产,钟惠娟1/2,其它继承人1/2。1999年12月1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香港九龙长沙湾道199号5/FB座楼房系陈金华的遗产,其出售所得款项119万港元现由陈鉴泉保管。陈鉴泉应先自119万港元中划出5万元及该款利息(按年利率5%

自1999年4月4日起计遗产分配时止)归钟惠娟。余下部分,钟惠娟占1/2,其余继承人均分另一半。

陈鉴泉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该房产是其父陈金华的遗产,后者已立下自书遗嘱,将该房产交由陈鉴泉继承,且香港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而非境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此房产归陈鉴泉继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问: (1)本案是否是一个国际私法案件?(5分)

(2)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5分)

(3)本案中,陈金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请根据你对遗嘱效

力的认定,提出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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