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22卷第6期 l2月 四川I 学院学报 Dee..2010 Joum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Vo1.22No.6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入 邹卫农 (四川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 内容摘要:社区民警的警务活动不能回避居民的私域。在居民的耘域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日渐 增强的警务背景下.社区民警只有抛弃“公权无所不可用”的执法思维和“公权介入无所不能及”的特权 思想,树立新的私域观念,才能在警务活动中顾及社区居民的尊严,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根除 介入私域行为的不法性或者“良性违宪”,依法道德地介入居民私域,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建立新型 的社区和谐警民关系,从而更好地承担执法与服务的职责。 主题词:社区民警:居民私域:介入 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10)06—0083—08 私域与公域的划分,是社会和谐,走向现代化的显著标志之一。社会生活空间的公共领域 (公域)与个人生活领域(私域)各属于性质不同的生活场域,有着不同的处理原则和权力适用。 随着我国法制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公民对私域及其间的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已越来越强。对私域 所容纳内容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国家也给予了公民私域合法权益法律上的规范和保护,社会 也对此给予越来越多的道德关注。但是社会生活中曾长期存在着公权对私域的粗暴介入并无所 顾忌畅行无阻,使“公权无所不可用”的执法思维和“公权介入无所不能及”的特权思想得以强 化。不当介入公民私域、强行干预私域权益的行为排斥理性的评判。 权具有鲜明的公权性质。社区民警作为这种公权最具体的行使者,承担着社区执法与服 务双重职责。在社区生活空间已呈现“公域”和“私域”分化的现实中,若不形成新的警务观念,仍 会继续不当地介人社区居民的私域,蔑视其尊严,侵犯其自由权利,造成行为的不法性 或者“良性违宪”.妨害“要让老百姓活得有尊严”。 本文旨在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社区民警依法道德地介入居民私域的问题。 一、居民私域是社区民警警务活动中必须慎对的界域 作为队伍中距公民私域最近,并且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常触及居民私域的最基层的那 一部分。社区民警警务实践舞台搭建于责任区公域、居民私域等支柱之上。在社区居民的自尊、 权利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强化,法制观念已深人人心,依法维护私域的隐蔽性和捍卫其问的自 由权利已愈来愈被看重,公权不再是可随意打开私域大门的,履行公务也不再是无条 件介入私域的充足理由的今天,社区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必须慎对居民私域。 收稿日期:2010—07—25 作者简介:邹卫农,(1958一),男,四川泸州人,四川学院治安系副主任,副教授。 83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入 (一)抛弃旧的私域观念是社区民警慎对居民私域的必具前提。 观念支配行为。社区民警要依法道德地介入居民私域,必须以全新的视角对居民私域进行 审视和定位,彻底抛弃旧的私域观念。 居民的私域.即私人生活领域,它最大的载体是家庭。它“……是以个体人格为基础的 私人或私人间的活动界域。在这个界域内的活动直接受私人或私人间的情趣爱好、友谊情感、承 诺信誉、习惯等调节,国家、社会在这个界域边际驻足” 】。但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封建帝王和各级官吏享有随意介入“草民”私域的 特权.社会成员在私域间的纯粹个人行为,也必须得到掌管公共权力者应允,否则,就可以被施 以公共权力的惩罚。公权绝对地无条件地凌驾于私权之上,公权可以粗暴地不受约束地侵犯私 域,仿佛天经地义。这造成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内,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国家生活对社会公共 生活的越位和公共生活对私人生活的越位,公权不当地介入私域,强行干预其间合法权益的情 形屡屡发生并被视为当然。 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已成为我国现代化重要保障的大背 景下,社区民警若不抛弃旧的私域观念,就难以认清私域是公民切实感受自身存在和自由的权 利,彰显自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隐秘性界域;就难以理解私域的大门慎入,私域不可随意侵 犯.在私域中所发生的一切与他人和社会无害的活动都不能凭借公共权力强行和干预:就 可能继续以不法介入社区居民私域的方式践踏公民的和自由.使社区居民不能得以有尊严 地生活。这既违反了我国的精神和相关法律,又妨害了社区和谐建设。 (二)树立新的私域观念才能认清居民私域的本质。 必须树立现代私域观念,这是时代精神的要求。但这对行使公共权力者来说不是一件易事。 由于思维定势和特权观念的根深蒂固,私域意识的转变在他们那里较为艰难和缓慢,甚至不到 万不得已这种转变不会自动发生。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公权行使者粗暴侵入公民私域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事件,就是证明。社区民警要树立新的私域观念,往往要经过一个与特权思想决裂的痛苦 过程。但这是值得和必需的。因为只有改变了观念,才可能对私域有全新的认识。 1.私域是由有形的物理空间和无形的权利空间所组成。有形的物理空间是指居民的住宅、 身体等有形的具体空间及其运行空间。无形的权利空间则是指生命健康权、住宅权、人身自由 权、隐私权等意识层面的基本权利。私域的空间结构具有封闭性和隐秘性。这一结构的特征主要 表为具体的有形的物理空间的封闭性和抽象的无形的权利自由行使空间的隐秘性。一方面.居 民个体及其活动的存在空间.需要以有形的具体的物理空间作为其隔离社会外界环境的天然界 限.以保障个体在私人领域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自主地享有私域自由的权利,使公民基 本权利得以完整地实现。另一方面,居民私域合法权益的实现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在私域相对封 闭的物理空问里,容易防止外界对个人在私域空间内活动的监视、偷窥或影响,保障私域活动主 体权益的隐秘化。当然,这种隐秘性也可成为私域活动主体在私域内的社会有害性行为的屏障,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潜在性的社会危险程度。所以,社区民警在警务活动中应当尊重居民私域 的界限和隐秘性,不能随意介入私域侵犯居民隐私,同时又要关注居民私域的外显的特征和预 兆,谨防私域内的活动向危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方向转化。 2.私域的利益形态主要表现为私益。私域在价值取向上是自由优先。康德认为:“自由地运用 理性,自由地进行意愿表达和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是人类天然的权利。”私益关涉的是意志表达 者和行动者自身,至多在其家庭成员中产生影响,而对私域以外的主体和公益往往并不产生直 接影响。所以,社区民警在警务活动中行使公权时,必须在遵守法律和法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准确地把握私域利益形态的性质,学会依法道德地介入居民私域,以促进社区生活的和谐。 84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入 3.社区民警必须尊重和敬畏私域。住宅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密、最 的“私域”,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13由的落脚点。我国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 宅,以使公民能够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居民私域的主体是一个或多个平等 的、权利相当的、各自的、相互之间不存在法律或行政意义上的任何服从与被服从关系的自 然人。任何人无论其社会地位高低、社会角色如何,都不能随意地不受任何地介入他人的私 域,即使是国家公权力也不能在未得到法律的允许的情况下以特权的方式无端地介人公民的私 域。公民私域及其间的合法权利已不断地被纳入法律实际保护的内容。联合国《世界宣言》 为世界各国尊重和保护私域的实践提供了规范性的原则,其第l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 庭、住宅和通讯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我国的和民法也对公民私域 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这说明我国法律效力已经扩展于居民私域.其地位越来越得到了法律的 认可和强制力的保障。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也是 一项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理念和准则。“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 于保护公民住宅权和私有财产权的经典话语被西方法学界奉为圭臬,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 存权的最基本承诺,其最高的保护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作为执法者的 社区民警尊重和敬畏居民私域既是人民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要求。 二、权力盲区是权面对居民私域的常规形态 社区民警与居民私域之间的联系是不能回避的,其在警务活动中必须接触、了解、掌握居民 的有关活动或信息,甚至要对居民私域进行依法有理由的介入。介入的目的就是为保护居民的 合法权益.维护社区治安秩序与生活秩序,预防居民私域间的活动越界向危害社会公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方向转化。 现代社会的结构事实上是由公域和私域两层次,私域、民间社会和国家生活三界域构成。国 家权力在面对这两层次、三界域时再不应当只是单一功能状态,与之相适应应当呈现积极权力、 消极权力和权力盲区三种功能状态。分别与国家生活、民间社会和私域相对应。国家权力的积 极、消极与权力盲区之分,指的是国家权力理性运用时应有的一种三种功能实施状态,强调的是 用其所当,在其所在。 然,社区民警行使的权在面对居民私域时,常规状态应当是呈权力 盲区,即坚持常态下的不可介入。对社区民警来说,居民私域的个人行为,只要其不涉及公益和 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应介入。再由于居民私域的天然状态是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法律和道 德为底线的,存在着大量的商定规则、民间惯例等非正式规则而自然形成的一种秩序。这种秩序 的正常状态通常无需外界强制干涉.社区民警在通常情况下就不要介入居民私域干扰其秩序的 正常状态。 权在面对居民私域应呈权力盲区状态的具体情形主要是: ①高兆明认为:“私域与公域是人的两个生活界域,且公域又可进一步分为民间(或市民)社会与国家生活两个 部分,社会结构事实上是两层次(私域、公域)三界域(私域、民间社会、国家生活)。与此相应,国家的权力也有三种功 能状态:权力盲区、消极权力、积极权力。”“相对于私域,国家权力在常态下应当是盲区,国家权力不应当涉及个人的 情趣爱好;相对于民间社会,则应是消极权力,只要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框架内,国家权力则是一个冷静的旁 观者:相对于国家公共生活,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等等,国家则应当积极使用其权 力”。“两种界域,三种权力状况,其实是个人自由权力、民间社群权力、国家权力三种权力各守其分,各尽其职,是权 力间公正。”。参见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第231页至第232页,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 年7月第一版。 ・ 85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入 (一)居民私域间的活动并未延伸到公域,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约翰・密尔(英)的《论自由》被称为“英语文献中为个人自由所作的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 辩护”的经典之作。他指出:“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 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 远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 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 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这已十分清楚地划定了个人在私域中 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社会或法律干涉惩罚的界限。在我国,法律也规定任何人都不能违法干扰 公民私域及其间的自由权利。社区民警在责任区内具体行使着权,不可避免地要经常地触 及居民的私域.更应当深知公权介入居民私域的严格条件。对居民私域内的发生各种未被法律 所禁止、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危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就不应以公权介入干预。 (二)居民自愿通过协商解决的私域内民事纠纷。 当居民私域内发生了如财产分配继承、夫妻婚姻问题、邻里间的矛盾等民事纠纷,或是发生 了不属于机关法定职责管辖范围内的居民私域间的其他冲突时,若居民自愿通过协商解决 且能够解决,没有要求也不希望社区民警介入,社区民警通常也不应介入干预居民可以自行协 商处理或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问题。这是对居民自主和智慧能力的尊重。若居民希望并 要求社区民警介入,则应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促进居民私域内的纠纷得以解决。 (三)居民私域间的自由权利。 自由本质上属于人类每个个体的权利。它由以下领域所构成: 1.意识领域:包括良心的、思想的、意见的、情感的自由,以及表达这些思想、意见和情感的自 由。 2.在不干涉他人的范围内独行其事的自由。 3.从以上两者引申出来的出于自愿的“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只要居民在私域内的行为、思想和情感对社会公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害,只要居民在私 域内凭借个人的意志和爱好的所作所为没有溢出私域界域,对他人和社会利益无害,以及居民 在私域内出于情趣、爱好、志向等的“自由联合”,社区民警都只能予以关注,在常态下都不应当 介入和干涉 【2J 三、社区民警介入居民私域的必具条件与采用的相应国家权力状态 社区民警在社区警务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居民的私域。但这个介入是有条件的,不能 随心所欲。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依法办事,维护社会公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具体应 当是: (一)处置违法和打击犯罪的执法需要。 社区民警在社区承担着派出所的部分职能,履行着民警预防、打击和惩罚违法犯 罪的职责。在与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如果确有需要,社区民警有权依法介入居民私域。 这种介入主要有两种形式: 1.治安管理执法。社区居民也可能因为狭隘追求个人生活空间的绝对自由,而在行为上违反 治安行律法规,侵害了公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社区民警要以事实为依据, 依法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治安行政强制等相应权力。如社区民警对居民因私域民间纠纷引发打 架斗殴等事件,或是利用私域的隐秘性,将其住宅作为特定的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嫖娼或聚众赌 86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入 博等。社区民警必须第一时间依法介入或与其他民警、有关人员共同介入居民私域.及时采取相 应的治安管理措施。如2010年平8月8日,广西凤山县警方直扑利用“五保户”的家作掩护的聚 众窝点,控制住赌徒,无一漏网,并对参赌的违法人员给予治安罚款处罚。f3】 2.协助刑事刑事执法。当社区民警发现居民私域内正在或将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公益 和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时,必须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用相应的强制措施 介入或与刑事共同介入居民私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居民私 域内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法律对公民住宅的保护性规定和住宅物理空间的相对隐秘性。作为掩盖 其犯罪的天然屏障。社区民警发现这样的刑事犯罪存在一定的难度,要依靠自己的警务经验、智 慧、对社区警情的熟悉掌握和对异常情况的警觉。 (二)依法履行公务的需要。 社区民警主要工作在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开展社区安全防范、治安管理、人口管 理和服务群众等公务活动。此间难免要介人居民私域了解情况,检查指导,提供服务。因履行公 务的需要,社区民警有权依法介入居民的私域。 (三)居民私域出现或可能出现危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当居民私域中的行为或行为的影响溢出私域界域.已经对公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时,社区民警要依据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及时恰当地行使权,依法介入居 民私域。这种情形有的起始于居民私域间的民事纠纷,但在发展过程中因无法自行解决,或因矛 盾激化、情绪失控使事态呈现突破法律的并溢出私域,危及社会公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在 这种情形下,社区民警如不介人干预,依法制止打击违法犯罪,就可能产生“民事转刑事”的结 果。如发展为伤害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刑事犯罪。 在法治社会.具体行使着权的社区民警虽然必须尊重和敬畏居民的私域。但面对私域 间可能向公域延伸,危及公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就应当依法采取恰当的方式介入居民 私域,通过调解、教育、强制等措施解决问题,阻止事态进一步发展。社会民警在介入居民私域之 前必须对事态的发展趋势有一个正确的判断,通过经验、事态呈现的背景特点、原因结果关系的 预测得出结论,特别是要防止因判断失误而轻率地介入居民私域。要尽力避免侵犯公民私域的 自主和自由权利的情形发生。 (四)居民私域间发生了自身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 公权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与私域交涉,那就是私域之间出现了无法解决的利益冲突。在民主 法制社会内的私域受法律的保护,通常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入侵他人私域,私域在法律范围内 完全由私域的主人做主。但是,当私域中的个体出现利益冲突而靠他们自己的努力不能解决而 呈激化趋势时,公权可以介入帮助解决这种冲突。社区民警介入居民私域进行利益冲突的调解, 必须是因居民间纠纷引起的。就是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等活动中产生的纠 纷。符合民间纠纷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权益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亲 友、邻里、同事等关系和其他在生活、工作中具有交往关系。公民私域问的民间纠纷,主要发生在 房屋、债务、财物及日常生活等方面。对社区民警来说,这种介入解决的主要方式就是对因居民 私域间的纠纷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冲突各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想 到谅解、理智协商,自愿l达成协议,解决冲突。 (五)居民希望并要求社区民警介入的其他情形。 由于广泛地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心理,社区居民私域中发生的问题,他们一般不希 望任何外人介入。所以,通常情况下居民私域中发生的问题,主要依靠居民自主地处理,社区民 警一般不予介入。但是,或由于相互协商存在困难,或基于信任等原因,有的居民也会要求社区 87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人 民警介入他们的私域帮助其解决矛盾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区民警应奉行机关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乐于和善、公正、真诚地帮助他们,积极化解社区居民私域间的矛盾,消 除影响社区稳定的隐患.增进社区和谐。但在介入过程中必须保护居民的隐私。 这里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公权介入私域不应成为习惯,社区民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都不 能习惯性地以公权介入居民私域。依法执法要讲程序,关心帮助有度才和谐。不能自以为是替 居民着想,帮居民办事,就可以介入对其私域中的纯粹个人的私生活进行干涉。因为人人都有 保护自己私域隐秘和个人隐私的愿望,过犹不及,习惯性的、不当地介入居民私域反而会引起 居民的反感.使他们对自己私域生活的安全感产生忧虑。 (六)危机情境下的紧急介入。 这里所谓的危机情形.是指居民私域中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突发事件如不立即予以有效 处置,即可能引发对居民个人、公益和他人的严重危害性结果。在这种危机情境下,往往不容许 在先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或按照法定程序介入。如居民住宅内发生严重的火灾、有危在旦夕的 伤病员、正在进行的自杀、强奸、暴力伤害等。在这种危机情形下,社区民警必须当机立断,独自 或与社区干部群众、其他民警一起迅速介入,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拯救生命,排除危险、制止犯 罪,最大限度地防止严重的危害性结果发生。这种介入,从形式上看好像是公权强行介入居民 私域.但实质上是紧急情形下运用公权保护居民私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对公益和他人合 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对此是应当给予理解的。 总的说来.社区民警面对居民的私域,通常情况下权应当呈权力盲目区状态;当居民 私域的活动有违法犯罪.危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时,社区民警的权应当呈现消极 权力状态:当居民社区已经或将要发生违法犯罪,或呈现危机情景时,社区民警的权当然 应当呈现积极权力状态。 四、社区民警介入居民私域应注意的问题 社区民警介入居民私域,是一个敏感而必须慎对的问题。懂得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私利, 有权选择自己在私域空间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依法道德地介入居民私域.是社区民警在新 的时代背景下履行职责的基本警务要求。 (一)不无端干涉居民私域的“内政”是社区民警应当恪守的规则。 当今社会公共领域和居民的私域区分得越来越清楚,私域意识已经觉醒的人们都希望自 己的空间距公共领域、甚至与其他的人们保持一个适当的距离,不乐意个人私域内的活动内容 被别人了解得过多。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过去邻里问的那种热闹和亲密已逐渐淡化,代之以房门 紧闭和较少的往来。居民在社区内的活动主要在私域空间内进行,他们通常不愿意与邻里交往 甚密.也不愿意公共权力无端地介入私人领域。这种新型的邻里关系和对待公权的态度呈现出 一种新的居民私域与外界的关系:更加注重精神需求,更加注重个人的隐私和性。因此。社 区民警应当思考在社区警务活动中与居民私域保持什么样的状态才最为恰当。在社区居民与 社区民警之间的关系已逐渐从情感感性阶段发展为理性阶段的现实中。过分热心地关注和介 入居民的私域,反而会使其惴惴不安,产生“像生活在玻璃房中”“被剥光了衣服给人看”的紧张 感,自我权利和私域安全感的失落而产生反感。距离产生美,社区民警一定要慎记对居民的私 域也应当保持一种适当的距离——恰到好处地尊重和关心,通常不干涉其私域问的“内政”.而 成为伫立在私域之外的冷静的旁观者。当然,这个距离更多是指物理距离,而不是指社区警民 的心理距离。 88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私域的介入 (二)尊重和保护居民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 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 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现代社会,个人隐私受 到人们更广泛的关注,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也大量增加。但 是,目前对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范围还有待民事基本法更规范地规定,把握隐私的涵义难以清 晰准确,很多情况下难以判断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但不管怎样,个人隐私多存在于私域空间, 隐私权属绝对权,神圣不可侵犯。社区民警必须具有尊重和保护居民隐私权的意识,不能因为履 行公务或提供服务而侵犯居民的隐私。即使是在警务活动中知悉了居民的隐私,也必须为其保 守秘密.不能传播和利用。 (三)模糊状态下的介入。 模糊性是确定性的对立面。社区民警介入居民私域面临的模糊状态主要呈现两种情形: 1.模糊区域。公域和私域概念外延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它们的界线是不清晰性.使得在它们 的交界处存在着一个难于划清彼此的区域。这就是公域与私域间的模糊区域。美国纽约有个乞 丐,常年住在公园的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在调查一件刑案时,搜查了这个垃圾箱,当 然没想到申请搜查证,结果搜出了违法物品。但法庭上,乞丐的辩护律师说,犯了法的是。乞 丐长年住在这儿,他的全部家当就在垃圾箱里,那里头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这个废弃的 垃圾箱是他的“家”。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了一个公民的家。这个废弃的垃圾 箱到底应该算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的家,就是一个模糊区域。由于难于确定模糊区域的性质,社 区民警就难于判断当采用何种权力状态。 2.模糊情景。即难于迅速判定在居民私域空间行为的状态纯粹是私人的社会无害性行为, 还是其结果将会给公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公权应当介入的行为。2006年3月发生的 北京“超级玛丽”歌唱组合煤气中毒事件,呈现在面前的就是典型的模糊情境。①从其中不难 看出,民警在遭遇居民私域中的模糊情景时,在未掌握确定信息和缺乏直接的法律支持的 情况下。往往采取回避执法风险的行为。这可能给公民的利益带来危害,甚至致使危及公民生命 财产安全和社会公益的后果发生。在这种危机情形下,常使社区民警陷入两难之境:一方面是居 民的私域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是居民依法享有生命财产安全的权利,社区民警有保护居民生命 财产安全的职责。这就要求其破解这二难。根据《人民法》第21条规定,人民遇到公民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象征着国家权力,作为公民利 益保护者的在这种情形下的出现是必然的。我们应当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即这种情形 下并非执行公务而更象本次事件的见证人,因此不能死板地要求其像执行公务一样,行为 必须有法律授权和遵循正当程序。否则就会使社区民警囿于程序而不愿出面予以见证,最 终导致事与愿违,损害了居民私域内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利益。当在这种二难情形下,如果社区民 ( ̄2006年3月l同凌晨3点多.“超级玛丽”歌唱组合在她们租住的房屋内煤气中毒.凌晨4时许她们的朋友 怀疑其在房屋内煤气中毒,便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要求民警破门救人。到场的派出所民警以破门进入“不合程序” 要负法律责任为由没有破门救人,在以后的9个小时内也未采取救助措施,使本可以脱离险境的两少女严重一氧化 碳中毒。事后许多媒体以“怕担责拒绝破门救人,致两花季少女终成植物人”为题作了报道,两女孩儿的父母也以 “行政不作为”为由,诉称北京朝阳分局潘家园派出所民警在救助时失职,导致惨剧发生。而派出所负责人则表示, 民警是“完全依法办案”、“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毋庸质疑”,其理由是:报警人是求助报警而非刑事报警,若没有得到房 东的许可,不得破门而入;虽报警人称屋内有人煤气中毒,但并不能确定屋内有人,所以依照程序不能破门 而人。”参见“九小时打不开的生命之门”《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3月20日。 89 邹卫农 试论社区民警对居民手三域的介入 警执着于强烈的执法自我保护心理,就会谋求自我保护的执法选择——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等 待上级指令。从而在面对居民私域危机情况时不能按照法律的意图和合理的利益判断作出执法 应变。 面对居民私域的模糊状态,社区民警是以法律原则为根据,以道德原则为指导,用特定原则 作。 (1)以法律原则为根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法必须服从于,中规定了 许多法律原则。依法律原则为根据,是指社区民警在面对居民私域的模糊状态,在未能完全掌握 确切的信息和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介入的根据,甚至遭遇具体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 时.为了在具体情景和特殊情况下维护社会公益、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合法权益,在判定确有需要 在模糊状态中介入居民私域时,则必须依照人民主权、和社会利益等法律原则为根据,果断 采取有效措施。 (2)以道德原则为指导。道德原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是 人们立身处世的基本准则,是判断行为是非、善恶的尺度。以道德原则为指导,是指社区民警在 模糊状态下介入居民私域时,对应当干预的情形却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时,应当遵循道德 原则.即按照尊重生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使居民受到惊吓、感到恐惧等社会公德来妥 善处置。 (3)用特定原则作。在法治社会中,如果不是紧急状态,应当在得到搜查许可的情 况下才可以介入公民的私人生活物理空间。用特定的原则作,是指社区民警在模糊状态下 介入居民私域必须是确有紧急的需要,且在介入居民私域后,其行为只能针对引发介入的特定 情况和特定对象.而不能涉及居民私域中的其他内容。如社区民警发现某外出居民的住宅内有 正在发生入室盗窃犯罪的明显迹象,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在不可能先征得该居民同意的 情况下进入其住宅阻止犯罪,抓获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的介入行为就只能是针对犯罪事件 和犯罪嫌疑人。 3.掌握警民沟通艺术,以道德平和的方式介入居民私域。即使是合法道德地介入居民私 域,与居民沟通时,也应当讲求沟通艺术,合法合理合情地协调、化解居民个体间的纠纷、矛盾和 冲突,履行其执法和服务职能。在沟通中,要以真诚平等、相互尊重的态度平和地对待社区居民。 要善于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诉求.进行换位思考。通常沟通中只要不发生贬低和损害别人自尊的 情形,对方是不会产生敌意的,若能做到交流中的心与心的相通,往往更会取得好的效果。 总之,机关如果连公民合法私域权利益都不能尊重和保护,那么很难想像它能够在多 大程度上尊重和保护公共利益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区民警只有在能够切实尊重和保护好居 民私域权利的时候,才会使社区居民充满安全感,才能保护群众的利益和公权,促进和谐社区建 设。警务活动开展才能如鱼得水。 【参考文献】: 【1】高兆明制度公正论——变革时期道德失范研究【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226. 【2】约翰・密尔.论自由【M].商务印书馆汉译本,1996. 【3]佚名.用“五保户”家作掩护7名违法人员聚众挨捉【EB/OL].http://www.gxnews.corn.cn/staticpages/ 20100810/newgx4c60c5c3—3173235.shtm1. (责任编辑:李宗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