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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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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托期内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委托事务,促成委托人委托的房产买卖成交,则委托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与受托人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人同意按房产成交价    %的比例,由买受人□、出售人□支付中介服务佣金给受托人。

  2.在委托期限内,非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委托的房产没有成交,则由有过错委托人支付受托人必要的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

  受托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向委托人开具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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