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一日内科长(所长)批准,两日至三日由分管批准,三日以上由批准;科长(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批准,两日以上由批准;副请假,由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山东省《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
五、请销假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依据。请销假情况列入督查通报内容。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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