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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来源:独旅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xx镇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我组合的非盈性老年群众组织,协会在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

  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和谐”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广大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围绕党和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的方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xx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和【xx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规条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意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式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完成社区党支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社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坚决 所提出的问题的权利。

  4.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理事三人。会长、副会长、理事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的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在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4. 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五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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