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依法要求公路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路局负有维护道路安全的义务,对于公路上的杂物负有及时清理的义务,以保障行车行人安全。
因此,公路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人身受到伤害,公路局具有一定的过错,其虽不是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当事人,但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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