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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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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阳合同无效。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经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相关规范的检验。即:若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1.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瑕疵。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瑕疵。3.违反法律、行*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由于阳合同是为了掩盖阴合同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对阳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阳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是否有效仍应当经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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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阳合同是为了掩盖阴合同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对阳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阳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是否有效仍应当经民法典相关规范的检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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